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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法丨“年例”期间,切勿因“醉”获“罪”

发布日期:2025-03-06 13:14    点击次数:101

春节过后,粤西地区进入了“火树银花不夜天”的“年例”期。在茂名,有“年例大过年”的说法,期间亲朋好友往往会欢聚一堂、开怀畅饮。在开心之余,大家切记不可贪杯,更别酒后驾车,否则可能会因“醉”获“罪”!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2日,被告人申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府前路往高凉路方向行驶,于21时30分行驶至高州市府前路水泥厂集资楼门前路段时,碰撞吴某临时停放于路边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申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申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6.20mg/100mL。

裁判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根据被告人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年例”作为粤西地区过年期间的一大盛事,根据高州法院审理数据显示,“年例”期间,法院受理的因醉酒肇事肇祸的案件相比其他时段有明显的上升。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年例”快乐的同时,请务必自觉坚守“喝酒不开车”的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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